一、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
01.犯罪类型多样化。青少年犯罪常以盗窃、抢劫、打架斗殴、流氓滋事居多。近几年来,青少年在抢劫、伤害、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很高。仅抢劫犯罪就有五种方式:一是蒙面抢劫,二是施暴抢劫,三是持刀持棍抢劫,四是拦路抢劫,五是在光天化日下抢劫。
02.犯罪形式团伙化。青少年犯罪团伙一般以纠合型为主,他们中的人多为“哥儿们义气”重,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,结“拜把子兄弟”,做文身标记,排位分,喝血酒,有预谋地进行团伙犯罪,这些犯罪团伙相对稳定,他们多是臭味相投,有一定的组织形式,首犯和从犯比较明确,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。团伙犯罪十分猖獗,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,远远超过了单个或一般的共同犯罪。
03.犯罪成员低龄化。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,不满14岁的儿童恶性犯罪屡屡出现,令人震惊。
二、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
01.家庭原因
1.家长过分溺爱,一味娇惯,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。家长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,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,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“捞”钱,以满足自己的心理上的“不平衡”。
2.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。有的父母客观上不能为孩子当好“第一教师”,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。如有的家长经常搓麻将、逛舞厅,不仅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,更无精力管教孩子,疏于对子女的家教,导致子女放任自流,是非不辨。
3.不健康的家庭(包括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)子女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。由于对子女缺少爱抚和管教,使孩子产生自卑和怨恨心,或自暴自弃,或沾染事业心,逐步走上犯罪道路。
02.学校原因
1.学校教育中存在的某些问题,对青少年犯罪思想上存在偏差。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,而衡量一个教师教学能力的强弱也往往侧重于学生的考分成绩。
2.管教方法简单粗暴。对“双差生”不是以正面加强教育,而是打骂、体罚,不让上课,结果适得其反,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,产生与教师的对抗心理和情绪。有的学校对“双差生”随意开除,把他们推向社会,使之成为青少年犯罪的“后备军”。
03.社会原因
不良书刊和影视、网络文化的影响。这些年,影视、书刊、互联网都或多或少渲染着色情、恐怖、暴力等等情节。青少年,尤其是十五、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,处在危险年龄段,辨别和自控能力差。
三、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
01.强化家庭教育。筑起坚固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第一条防线。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早期优势,青少年时期的社会经验大都来自家庭最初的熏陶和训练,它无时不在,无所不在,既有直接的灌输、强化训练,也有无意识、无声的示范,故应注意:对孩子的要求和期望要从实际出发,不要有超前要求;对孩子要讲爱的艺术和方式,不要溺爱;要及时纠正孩子的偏离行为,不要熟视无睹,更不要纵容;在孩子面前,家长要注意言行美,不要忘乎所以;在孩子走向歧路的时候,要耐心帮助,不要把他们推向社会。
02.强化学校教育。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,让青少年有不断追求的目标。心理学根据人们对理想理解的广度和深度,把理想的追求分为不同层次,一般由对物质的近期目标追求上升到对政治、理想、信念、道德、审美的追求,所以既要适当满足支持他们对一定物质利益的追求,又要引导他们开阔眼界,参加社会活动,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,懂得人生的意义,树起理想的风帆,并执着地驶向目标。
03.强化社会教育。为感化、挽救失足青少年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。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,净化学生的成长环境。加强文化市场管理,清除精神污染,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电视、电影、文艺作品,用优质的作品引导青少年。加强对待业、待岗和辍学青少年的待业培训和法制教育,通过帮教转化,使他们树立健康的人生信念,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竞争,通过诚实劳动丰富自己的人生。
四、青少年应如何自我预防?
学法懂法,提高辨别能力。未成年人应提高法治观念,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,做到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在学校,用校纪班规约束自己的行为,严以自律。此外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,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,自己所拥有的权利,增强自我防范意识,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。
做到“七不”行为:
(1)不图惠。就是不贪图他人小恩小惠;
(2)不入伙。就是不要与不良的玩伴结伙玩耍,更不能被他人教唆参与团伙犯罪;
(3)不逞强。就是不要因鸡毛蒜皮之事,争得面红耳赤,甚至大动干戈;
(4)不报复。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,当时能力许可反抗是自卫,案发后进行的是报复,报复是违法甚至犯罪;
(5)不气馁。生活学习中遇到困难挫折,不要丧气,要学会在逆境中成长;
(6)不涉险。高处、水域、电网等危险地方,千万注意安全;
(7)不耍危。如易燃易爆品的枪支弹药等火工品和管制刀具,以及农药等毒品等不能玩耍。
五、相关法律法规
1.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2.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原则是什么?
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,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。
3.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?
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,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:
(一)吸烟、饮酒;
(二)多次旷课、逃学;
(三)无故夜不归宿、离家出走;
(四)沉迷网络;
(五)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,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;
(六)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;
(七)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,或者参加封建迷信、邪教等活动;
(八)阅览、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恐怖、极端等内容的读物、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;
(九)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。
4.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?
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,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、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,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:
(一)结伙斗殴,追逐、拦截他人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;
(二)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;
(三)殴打、辱骂、恐吓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;
(四)盗窃、哄抢、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;
(五)传播淫秽的读物、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;
(六)卖淫、嫖娼,或者进行淫秽表演;
(七)吸食、注射毒品,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;
(八)参与赌博赌资较大;
(九)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