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旅行社、各位导游:
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,深入整治导游乱象、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,提升旅游服务质量,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、《导游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:
一、旅行社守法合规经营
(一)严守资质底线
必须依法取得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,严格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。严禁出租、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,加强对旅行社分社、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的管理。
(二)规范签订合同
全面使用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,清晰明确行程安排、服务标准、费用明细、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,重点细化购物和自费项目约定。严禁擅自变更行程、降低服务标准、增设另行付费项目。
(三)抵制强迫购物
坚决杜绝"零负团费"、低价陷阱、虚假宣传等行为,严禁与购物场所、自费项目商家串通不当牟利,绝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强制消费、变相强制消费,自觉摒弃各类违规恶性竞争模式。
(四)强化安全管理
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,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。应当提供设置"导游专座"的旅游客运车辆,保障导游执业安全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,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。
二、导游恪守执业规范
(一)持证上岗执业
严禁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,严禁未经旅行社委派、私自承揽导游业务,不得擅自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。执业期间按规定佩戴导游身份标识,主动接受监督。
(二)严格履约服务
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及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,严禁擅自增减旅游项目、中途中止导游服务、恶意甩团甩客,严禁擅自变更行程、压缩游览时间、增加购物频次或违规增设自费项目,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、索要小费。
(三)规范执业言行
讲解内容积极健康、弘扬正能量,严禁低俗、媚俗、庸俗,不得歪曲、戏说历史,坚决杜绝任何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的言行。带团过程中态度和蔼、举止文明,严禁辱骂、讽刺、贬低游客。
(四)保障行车安全
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"导游专座"就坐,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。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,严禁超速、疲劳驾驶。
三、营造行业良好形象
(一)提升服务品质
围绕游客多样化、个性化需求,精心设计旅游线路,丰富产品文化内涵。提升导游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,倡导热情、周到、专业的服务态度。完善服务流程,做好行前说明、行中关怀、行后回访,以优质服务赢得游客口口碑。
(二)守牢安全防线
严格执行旅游包车“五不租”、观光游船“三不租”要求,租用合法运营资质车辆、游船并规范签订合同。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等预警信息,合理安排旅游行程,不前往未开发、未开放、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。加强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,提醒游客遵守安全规定,谨慎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。
(三)倡导文明旅游
践行“人人都是迎客松”文明旅游志愿服务行动,主动引导游客遵守公共秩序、爱护生态环境、做好垃圾分类,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,让文明成为旅游中最美的风景。
汝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2026年7月22日